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财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
人社部發[2016]36号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(局)、财政(财務)廳(局):
為降低企業成本,增強企業活力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》等有關規定,經國務院同意,現就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從2016年5月1日起,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超過20%的省(區、市),将單位繳費比例降至20%;單位繳費比例為20%且2015年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高于9個月的省(區、市),可以階段性将單位繳費比例降低至19%,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。具體方案由各省(區、市)确定。
二、從2016年5月1日起,失業保險總費率在2015年已降低1個百分點基礎上可以階段性降至1%—1.5%,其中個人費率不超過0.5%,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。具體方案由各省(區、市)确定。
三、各地要繼續貫徹落實國務院2015年關于降低工傷保險平均費率0.25個百分點和生育保險費率0.5個百分點的決定和有關政策規定,确保政策實施到位。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工作,待國務院制定出台相關規定後統一組織實施。
社會保險費率調整工作政策性強,社會關注度高。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、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,加強組織領導,精心組織實施。要健全基本養老保險激勵約束機制,确保基金應收盡收,實現可持續發展和長期精算平衡,并确保參保人員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标準不降低和待遇按時足額支付。要加強政策宣傳,正确引導社會輿論。各地具體調整費率方案,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,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、财政部備案。
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的情況以及工作中遇到的問題,請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、财政部報告。